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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立法特点与文化分析

编辑:黄建德发布时间:2022-09-19 07:42:22

 

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立法历经数千年,一方面各代均在旧有规范的基本上增减损益,有所变更;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法典在证不言情罪的立法上也出现现出一些合营特点。本部分将在流变梳理的基本上总结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立法特点,并进一步应用价值分析的办法对证不言情罪的立法和实践特点进行文化分析。

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立法特点

经由过程对证不言情罪流变的梳理,我们可以发明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认定事实上经历了由客不雅归咎到主客不雅雷同一的嬗变。在明代以前,证不言情罪的认定不推敲行动人的主不雅心态,只要存在证人不言实情的行动并因证人不言实情导致进出人罪的成果就构成证不言情罪。

在仅存在证人不言实情的行动但未造成进出人罪成果的情况下,汉律规定可免予处罚,唐律规定以不该为法科罚更是将这一客不雅归咎的偏向表示地极尽描摹。明代今后,证不言情罪的认定虽依然强调必须存在进出人罪的成果,但同时也对证人不言实情的主不雅心态作出限制。对虽因不言实情造成进出人罪的成果,但却并非出于有意的证人,并不以证不言情罪科罚。

在证不言情罪的科罚方面,中国古代总体上经历了由重至轻再趋重的变更,比如汉代除进出人逝世罪外,它各以其所进出罪反罪之,唐代今后则减罪人罪二等处罚,明清时代虽依然减罪人罪二等处罚,但在证不言情罪的实用范围上却比唐宋时代有所扩大年夜,与唐宋时代比拟无疑加倍严格。在这些变更之中历代证不言情罪的科罚也出现出合营之处,即证不言情罪的科罚始终无自力的法定刑,科罚的轻重依附于进出人罪的成果而定。学史网

有研究者将这种根据进出人罪的成果肯定证人司法义务的不雅念概括为伪证反坐原则,并将其与诬告反坐等同。笔者认为,这一反坐原则虽与诬告反坐原则的本质雷同,但基于封建统治者对证人不言实情行动和诬告行动社会伤害性的熟悉不合,伪证反坐原则与诬告反坐在实用上存在以下两点差别:第一,反坐实用的前提不合;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只要存在诬告行动,不论被诬告人是否是以实际受到处罚,即可依所诬告之罪科罚的轻重,反过来处罚诬告者。

证不言情则只有在既存在证人不言实情的行动也存在进出人罪成果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进出人罪的轻重反过来处罚不言情之证人。

第二,反坐处罚的轻重不合;诬告反坐一般对诬告人直接按照诬告之罪的科罚处理,明清时代的司法甚至实施反坐加重的原则,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证不言情则一般实施反坐减等的处罚,向唐今后证人不言实情致罪有进出者均减罪人罪二等科罚。学史网

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实用与包庇轨制间的接洽十分慎密,重要表示在司法官不得逼令包庇范围内的亲属作证。

中国古代虽有狱讼之别,但平易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错成长,平易近事案件也多经由过程刑事手段来制裁。比如当平易近事诉讼转化到以下犯上或所谓的诬告成罪时,平易近事诉讼就以刑事手段解决。这使得证不言情罪在中国古代的实用并不限于刑事诉讼案件,其原因在于证不言情罪实用的基本在于存在进出人罪的成果,假如平易近事胶葛中因证人作证不言实情导致了进出人罪的成果当然也要实用证不言情罪对不言实情的证人进行处罚。

值得留意的是,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实用虽不限于刑事诉讼案件中,但对刑事诉讼案件和平易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不言实情行动的处罚依然存在不合的裁判偏向。

具体表示为平易近事胶葛中证人不言实情行动的处罚多根据情理从宽处罚,而刑事胶葛中证人不言实情行动的处罚多根据律文依法处罚。这一偏向在明清时代表示地尤为明显。

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的文化分析

证不言情罪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流变过程中出现出一些合营特点,比如证不言情罪的认定以进出人罪的成果为要件、证不言情罪的司法义务实施反坐原则,证不言情罪的实用清除包庇范围内的亲属等。这些合营特点是由封建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本质上倒是由深层的价值不雅念和文化身分所致。学史网

中国古代的证不言情罪没有自力的法定刑,其科罚始终依附进出人罪的成果而定。这一伪证反坐的原则是封建社会报应刑最直不雅的表现,其本质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报应不雅所决定的。报应不雅念在中国古代的形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时代的复仇。原始社会时代,赶过于氏族之上的公共权力尚未产生,重要依附天然血缘接洽形成的氏族合营体来解决问题。

此后,这种报应不雅念在中国本土儒家、道家报应不雅念的基本上,掺入佛家之果报不雅形成了一种包含阴祸、阴德之报和鬼神之报等在内复杂的报应不雅念体系。

这种报应不雅念体系在封建社会刑法中即表示为科罚的报应刑价值不雅。所谓报应刑是指行动人是否受科罚以及科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犯法行动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成果。

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从科罚的合法性来说,它是基于某一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司法对该事物的反响,因为行动人的行动造成了伤害成果,是以应当承担义务;从科罚的标准来说,行动人受科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其造成的伤害成果大年夜致相当。

伪证反坐原则亦是报应刑价值不雅念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直不雅表现。对不言实情之证人的处罚,根据不言实情造成的进出人罪之成果肯定。假如证人不言实情却未造成进出人罪的成果,则可以免予处罚或仅赐与象征性的处罚。汉代直接以进出罪反罪之,唐代今后则减所进出罪二等处罚,其实是根据人们对报应成果的假想在刑法中设置处罚方法和处罚幅度,仅作程度不合的轻重调剂而己。学史网

封建社会时代,统治者进一步将各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都拟制为一种宗法关系,使得宗法不雅念成为封建统治赖以存在的基石。是以为保护这种宗法不雅念,封建统治者将其贯彻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不吝局部就义国度治安秩序。

中国传统司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皇权为核心的独裁政体。是以,司法轨制的最高价值表现,即为独裁政体办事。是以,作为历代刑律所肯定的一项具体罪名,证不言情罪的根本价值亦是为了保护封建统治秩序。固然基于宗法不雅念的影响,司法免除了包庇范围内亲属的作证义务,但为了达到保护秩序的目标,司法必定须要在亲亲相隐与统治秩序之间寻找均衡。

笔者看来,这一均衡即在于司法虽免除了包庇范围内亲属的作证义务但却未规定包庇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作伪证为亲属脱罪。换言之,这种相隐可以采取一种消极的行动方法实施但却不鼓励采取积极的行动方法作伪证为亲属脱罪。

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代证不言情罪的实用在刑事案件和平易近事案件中出现出明显不合的偏向,个中刑事案件特别是徒刑以上案件,证不言情罪的实用一般依律处罚,而平易近事案件则多根据情理从宽处罚。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须要,徒刑以上案件多涉及比较重大年夜的贼、盗等罪甚至包含伤害皇权统治的谋反、谋大年夜逆、谋叛案件,此类案件中证人作证不言实情的行动对统治秩序的伤害极大年夜,故需严格依律进行判决。学史网

另一方面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处所官员理讼和判决中的情理不雅念所致。这一情理不雅念导致地官员在案件审理特别是平易近间细姑案件的审理中很少根据律文进行处罚,而是多根据情理从宽处罚。

结语

以古鉴今,经由过程对中国古代证不言情罪立律例范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或能对现代伪证罪立法的完美有所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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