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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庄园有什么特别之处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1:30:22

孟浩然有一首《过故人庄》,讲述了庄主人的热情好客,秋后的农村是一片美丽的田园景色。像这样的农家庄园在唐代武则天以后是相当普遍的。然而众所周知,中世纪的西欧也存在着大片的领主庄园。那么,此庄园是否彼庄园呢?

历史学家们对庄园的理解各有千秋。有人认为庄园的本来意义是城外的别墅,它是具有林泉台榭等专供王公贵族游憩的地方。而唐代的庄常包括有田产,后来就泛指一切田产,因而作为私人花园的意义就少了许多。也有人认为唐代的庄园、庄田指住宅、田地或指地主经营土地的据点,或指村庄。

还有人认为庄与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园指“玩赏的园地”,庄为“官僚地主的别墅或带有园林的山居”。另有学者对隋唐五代传世文献中出现的“庄”、“庄园”名称进行了分析,认为正史中它们都代表了同一含义,可以互换,诏敕中它们一般都是农田的同义语,别无他意。而敦煌文书中出现的“庄”等名称,多数即指田地,或田土、田宅,与一般的田产、田宅并无不同。

其实,庄园在唐以前就有。据唐史专家考证,最早的“庄”是东魏祖鸿勋在范陽雕山的山庄。至唐初,均田制下官吏都授永业田,勋官还授勋田,都传给了他们的子孙。经过百年左右,随着李唐王朝官僚机构的不断扩大和官吏人数的膨胀,政府授给官吏的永业田更多,加上政府赏赐的“赐田”,渐渐的就都变成了其子孙的私家田庄。

而庄园发展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政府屡禁不能止,反而到高、武以后日益激化的土地兼并,地主、官僚、商人多利用政治权势掠夺、抑买大量百姓良田来扩充其田宅。据《旧唐书》载,太平公主的田园就“遍于近甸膏腴”,而当时的大商人邹风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另外,有观点认为当时在土地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小租佃制,其发展成为土地兼并日盛的催化剂。唐政府在均田制授田过程中,由于地段过于分散,均田农民不能照顾分得过远的土地,不得不把一部分分散的土地转租给他人。

也有一部分均田农民由于非常贫穷,不得不把他们的口分、永业田典贴给另外的富裕农民,但这是不合法的,于是就以租佃的形式使其合法化,这样就助长了兼并之风。到两税法之后,永业田、口分田的租佃、买卖更是无所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僚大地主,寺院的僧侣大地主还是一般的地主,都在贪婪地不断兼并掠夺农民份地的过程中扩充田产,最终形成庄园。

长久以来,也许因为名称相近的缘故,人们多把唐代庄园同日本、西欧的封建庄园制相提并论。自20世纪初,一位日本学者提出唐朝“庄园”说后,“庄园”是否可成为封建制“庄园经济”在唐史学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当时这位日本学者认为唐代的庄与欧洲的庄十分相仿,他认为“唐代的庄园和欧洲法兰克时代的庄园,具有全然相同的意义”。

起初,中外多数学者是持肯定观点的。他们多认为唐代庄园是一个包括多种产业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及其附近的田地以外,还包括有果园、茶园、碾硙、店铺、菜园、盐畦、车坊及山泽、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所有”。其经济生活,也构成自给自足的闭锁集团,“不与外界来往,恰如一个消费共同生产共同的家族集团”。在庄园范围内,地主可以以绝对的权力,凌驾于农民之上。

庄园主凭着占有的土地直接榨取农民,而且他也是庄园的直接统治者。庄园都是租给佃户或雇工耕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农民们都沦落为庄园主的佃户和雇农,佃户或雇农必须向庄园主缴纳“庄租”、“庄课”或“租课”。“佃户在当时虽不能被任意买卖,但在经济和政治上所受的剥削和压迫,与农奴几无区别。他们是庄园主的‘私属’,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庄园主构成人格上的依存关系。”即认为地主对庄园内的佃户或佣工,有政治上之统治及法律上之裁判权。从而认为唐代庄园和西方中世纪的庄园基本一样。

持这种观点者一般都认为均田破坏的过程就是庄园越来越多的过程,并最终代替了均田制,成为普遍的土地所有形态。也有人指出唐代的庄园中还存在着奴隶制度的残余。庄园的奴婢没有生产、生活资料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买卖。

有一些人肯定唐代存在着庄园制,但认为唐代的庄园和欧洲的庄园有着较大的不同,农民转移和土地的买卖是其基本区别,因为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庄园是不可买卖的,农奴完全依附于土地。由于这个特点,唐朝庄园的自给自足性不像欧洲那样顽强。唐朝的庄园内部虽有分工,以自给自足为主,但和市场仍有一定的联系。庄园内进行集约经营,除生产粮食外,还从事不少副业和手工业,不少庄园主还兼营商业,因此工商业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也继续发展起来。

也有众多相对立的意见存在,很多人认为唐朝根本不存在庄园制。唐朝的庄并不是包括了多种产业、完整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当时的庄不过是一定数量的田地。唐朝的庄园和欧洲庄园是大相径庭的,佃客也不是农奴,不是庄园的私属。所谓的庄园制,无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大庄园本身不仅是一块大地产,而且内部具有一整套生产体系和经济制度。而唐朝没有庄园制所具备的一整套经济结构和生产制度,地主的土地集中一处形成大田庄或分散各处不能形成大田庄,都是采取分块出租的方法,因而称之为庄园制是明显错误的。

也有人承认唐代的庄园是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普遍发展起来的,但唐代庄的田产是分散的,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封建庄园组织。有观点从唐代庄园的结构分析,认为当时全国多数“庄园”里,不可能包括多种产业。以茶园为例,《新唐书·地理志》等文献记载,当时全国350个州,产茶州仅六十多个,并且十之七八在江南。而从全局看,当时的“庄园”最多集中在长江以北,因而全国大多数庄园内不可能有“茶园”。而且由于土地分散,唐代庄园不可能形成像西欧领主庄园那样整套的生产结构。

当时庄园以生产谷物为主,也有副业和手工业,不少庄园主还兼营商业。在有些大地主或寺院的田庄中也有水碾、水硙等,但它们并不完全用于加工自己田庄的谷物。他们同时也替附近居民加工,因而可看作是地主、寺院附带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如欧洲那样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的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

从另一方面来说,唐朝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全国城乡联系相当密切。当时,粮食、纺织品、茶叶、生产工具等,在全国流通广泛。因而,唐朝多数田庄,都被卷入全国物资交流市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在当时没有存在的可能(少数民族除外)。唐朝的田庄中有水碾和水硙,但它们并不完全用于加工自己田庄的谷物,同时也替附近居民加工,这只是地主、寺院附带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欧洲自给自足领主庄园的整体有机构成部分。

唐代庄园的地租形态基本上是实物地租,劳役地租比较少。庄客除缴租外,只负担一部分劳役或者不负担劳役。这些庄客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下,但对地主的依附性并不像欧洲领主庄园那样强,并没有完全成为地主阶级的“私属”。唐朝是中央集权国家,人身统治权属各级政府机关,各庄园的庄主没有行政权、司法权,这与西欧领主庄园制中领主与庄客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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