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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时期的赋税制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3:09:02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汉高祖登基后,约法省禁,减轻田赋税率,“什五而税一”。汉惠帝时,下令“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可知汉高祖在位的12年间,后期因国家财政上的需要,税率有所提高,但惠帝于汉高祖十二年即位后,马上恢复了原来的税率,使十五税一保持下来,即使吕后当政时也未见改变。

汉文帝时,进一步降低田租的税率,按“三十税一”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田赋税率最低的时期,而且以后始终不变。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下诏:“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将以往十五税一的田租,又减轻了一半。

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汉初(文景时期)统治者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立国之术,废除了一些严刑酷法,如:诽谤、言法、妻孥连作法、断残肢体的肉刑等。

故约法省禁成为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十五税一是汉朝的赋税制度之一。《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主要内容是:“租”和“赋”。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

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和口赋(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

土地私有,并可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耕地税,耕地税率为亩产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1、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2、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3、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