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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湖塘规》介绍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7:36:18

《龟湖塘规》是北宋名臣蔡襄任泉州知军州事时指导百姓为保护晋南水利龟湖塘而设立的一部乡规民约。蔡襄知泉州时期,连年发生旱灾,他调动民力,加强水源管理,制定《龟湖塘规》,制止用水纠纷。

晋南七首塘指沿塘、沙塘、芙蓉塘、洑田塘、古宅塘、龙塘和龟湖塘,分布于现在青阳、罗山以至石狮一带。因为这一带有数千顷围海而成的洋田,却没有河流溪涧以供灌溉。

于是,蔡襄倡导百姓,就其低洼积水之处开凿为塘,犹嫌其隘,又集资公买滨塘低田疏浚,以广潴蓄,灌溉的水道也一一加以疏理。因修水利受损失的田产则分摊在受灌溉的田亩中,并就水塘的面积、灌溉范围、塘岸的维护、水源的分配等订立相应的规约。

龟湖塘是七首塘中最大者,蓄水可灌溉周围洋田760余石(一石田等于5亩),郡守蔡襄“建塘之始,遂立塘规”。至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泉州郡守仙游人傅淇又根据前代规约,结合当时实际,与百姓议定《龟湖塘规》十八条。

其中具体开载龟湖塘面积及四至,水闸、水涵的关启,塘岸的日常保护及维修,受灌溉田亩范围,塘水的保护和合理分配,对预防洪潦海潮侵袭塘岸措施,春夏祈禳出资办法,公物的管理,陂首的选举等,一一做出明确的规定。

当时,龟湖塘畔有吴、黄、林、蔡、苏、郑六姓,按规就六族内选举轮为陂首,三年一替,以主持塘规,管理水利。

历经500年,至明嘉靖年间,龟湖塘一带人户已增至10700余家,土地増垦到1700余石,皆依靠龟湖塘水灌溉。时龟湖吴、蔡二姓已经式微,只由林、黄、苏、郑四姓轮掌陂首。

塘岸受洪水海潮冲击,修筑的任务本来就很繁重,地方官却只顾追逼赋税徭役,不管堤岸修筑管理的事,尤其是担任陂夫的贫苦农民更困苦无奈,只好相率逃亡,以致本塘竟无陂夫,陂首独力难支。

于是,里老黄伟等上呈官府,请求将巡视管顾修筑堤岸的陂夫工作,纳入官府差派徭役的数额中,由官府照名额派给工食银。

嘉靖三十二年(1553),任泉州知府的童汉臣看过《龟湖塘规》,很有感触,认为“管水之有塘规,犹治民之有法律;法律不严则百姓不治,塘规不明则水利不兴”。

因宋代塘规已经数百年,时事变更不同,于是与民商定《续议塘规》十八条,就陂夫的招募及应役的责任、期限和报酬,陂首、涵首的职责,水利的合理分配等补充了新的规定。除官府备案外,还绘出龟湖塘水利图,合塘规刊刻成书,分发给管水陂首轮流收掌,永为遵守。

自明代续订《龟湖塘规》以后,龟湖百姓就一直遵循这一规约,间或有因水利争端的,对簿公庭,拿出塘规对照,是非即可判定。所以,大家对塘规簿十分珍重。怎奈年代久远,图册蛀坏,到民国十四年(1925),在旅菲华侨的赞助下,龟湖乡人才又重新翻印了这部《龟湖塘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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