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文化  中国文化

《晋律》有哪些特点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4:17:36

《晋律》即《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此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

《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此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晋律》篇目较汉《九章律》增加了十一篇,而条目仅汉律的1/10。晋律的文字比较简约,律文只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较汉律的七百余万字是大为精简了。

“纳礼入律”,“礼律并重”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晋律有免官比三岁刑的规定。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

杜预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的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并注意到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对加减刑、累犯加重和数罪并罚等制度也十分强调。

晋又从令中选出品式章程,称为“故事”,归各主管官府执掌。《晋故事》实为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还广泛行用“式”这种法规形式,主要是有关户调、占田、课田以及荫族、荫客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特别是对于刑法理论中某些概念的论述,如罪与非罪,这种罪和那种罪的区别界线,他都作了比较科学的划分,反映了某些事物的规律性。

本文标签 太康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