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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哪个朝代建立的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2:30:29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吏、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史、安抚史、招讨史、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

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基本介绍

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唐王朝在统一了边疆民族地区后,在难以直接控制的地区推行“羁縻政策”,“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易为统慑,奔走惟命”(《清史稿.土司传》),对各部落首领授以官职,世代相袭,各自统辖其地,谓之“羁縻州”。这些羁縻州部落各据一方,互不统属,只臣服于中央王朝,这便是土司制度的雏形。

宋承唐制,亦有羁縻州的设置。到元代正式发展为土司制,据《元史》记载,宪宗二年(公元1252年)忽必烈率大军分三路征大理国,经过川滇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对招抚的少数民族首领授以世袭官职并颁给玺书及金银符,实行“土官治土民”的政策,“管辖沿边西番诸族”,于是有世袭的宣抚司等土司出现。这种局面维持了大约一百年,相安无事。

当农民出身的朱元璋穿上龙袍以后,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亦大为加强。据《明史》记载:“洪武初,遣人招谕,又令各族举旧有官职者至京,授以国师及都指挥、宣慰使、元帅、招讨等官,俾因俗以治,俱给印诰,传以为信”(《明史》卷九十)。

这种“因俗以治”的政策,很快收到了效果,长河西等土酋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有了发展,按时遣使来朝。明太祖则赐以文绮、丝帛、银锭、衣物等等。这种关系的改善,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也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交往与经济的交流。

明清两代虽曾一度推行过“卫所制度”和“改土归流”,但总的来说是承袭了元代的土司制,并有所发展。在川边地区清代封赏的土司数量之多,超过历史上任何朝代。所谓“川边”,作为一个地区的专有名称,是指四川西部、西藏东部,界于川、滇、青、藏之间的广大地区,也就是现在的西藏昌都地区和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带,藏语称为“康”,意思是大地。“川边”二字来源于1906年清廷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因赵尔丰管辖的地区是这片地方,故清末以来将此地区成为“川边”。清代在川边地区设土司的地方占十分之五,主要在金沙江以东(只有纳夺土司在江以西)。

清代土司设置以川、滇、贵、桂、甘等省最多,但经过雍正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以四川保留的土司最多。雍正四年云南巡抚鄂尔泰以“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奏请对云贵等省土司改流,清廷批准了鄂的建议,并任命他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废土司、置流官的改土归流工作,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这三省原有的大部分土司被废除。

在这次大改流中四川仅将靠近内地的天泉六番招讨司、酉阳宣慰司等少数几个土司改流,其余土司不仅未受影响,且新授了部分土司,例如著名的霍尔五土司就是在云贵等地改土归流的高潮中,被新授予安抚司等职的。乾隆十七年至四十一年间(公元1752--1776年)清廷次第征服杂谷土司和大、小金川土司的叛乱。旋废杂谷土司,置杂谷老等五屯,设杂谷直隶厅辖之;废大、小金川土司,置绥靖、懋功等五屯,设阿尔古、美诺两厅辖之(后并为懋功厅)。这次改土归流使川西北的一些土司被废,但川边地区这个时期却继续升赏和新授了一批土司。

据嘉庆时编撰的《四川通志》记载,当时仅位于川边的打箭炉阜和协属下,就辖土司一百二十多员。真正对川边实行改流的是发生在光绪至宣统年间的改土归流。

康区在土蕃时期被吐蕃王朝占有,是所谓的藏区四部之一。吐蕃王朝崩溃后康区为若干个自治部落割据,到了元代部分部落被招抚。明代因袭元制,除土司名称略有变动外,并增封了一批宗教领袖为法王、国师等给与一定地区的权利。明代末年,康区被青海之蒙古和硕部首领固始汗占领,固始汗派营官驻此,征收粮赋,土司也受制于营官,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打箭炉营官昌侧集烈杀死欲与他争权的明正土司,清廷乘势派兵进剿,杀昌侧集烈,恢复明正土司,并乘胜驱除固始汗在康势力,招抚打箭炉以外,雅砻江以东的巴底、单东革什咱、下瞻对、喇滚等大小50余部落,分别置安抚司五、土千户一、土百户四十八,其中除对瞻对等五个安抚司直属化林协管辖外,其余土千户、土百户四十九员划归明正土司属下。

当时称这新收抚的地区为“西炉”,清廷为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分化林营兵575名驻打箭炉以资震慑;建泸定桥以便交通;升化林营为协,设副将一人,统管西炉各土司。于是这部分地区成为四川管辖之地。

康熙十八年(公元1719年)为防备准噶尔侵扰,清廷令都统法喇率兵进驻打箭炉,相机收复里塘、巴塘等处。法喇以永宁协副将岳钟琪为前锋,擒里塘叛乱头人,招抚里塘、巴塘等地。次年清军大举进剿扰乱西藏之准噶尔策妄阿喇布坦部,定西将军噶尔弼率川、滇两处兵马出打箭炉前进,噶尔弼用岳钟琪“以夷制夷”之计,沿途招抚江卡、察德龙、贡觉、乍丫、察木多等处,重赏僧俗首领,令其率当地民兵为向导,故一路顺利,直入拉萨,评定准乱。

事定之后除巴塘、里塘设安抚司2员外,察木多、乍丫等处仍赏给当地活佛管理。雍正三年(公元1726年)在全部驱除了和硕特部在康藏地区的势利后,清廷命川、藏、滇会同勘定内地疆界,雍正四年四川提督周瑛会同滇、藏官员于江卡、巴塘之间的宁静山顶树立界碑,将山以东的巴塘等地划归四川,山以西的江卡等地划归西藏。周瑛遂于雍正六年(公元1729年)陆续将康区北部的德尔格忒(德格)、霍尔格部(孔撒、麻书、白利、章谷、东科、竹窝等)及林葱、春科、纳夺等都招抚,旋即授予宣慰司、安抚司、专官司等职,同时还对来投的许多中小部落首领给予土千户、土百户等职衔。至此清廷在打箭炉以西,金沙江以东的这部分地区内几乎全部推行了土司制。

到雍正七年,西炉边已共有大小土司一百二十余员。为了管理这众多的土司,清廷升雅州为府,统辖西炉各土司;移雅州同知于打箭炉,设打箭炉厅(后升为直隶厅)“以理夷情”,并于巴、里两塘设粮务各一,管理川藏军粮运转,兼管当地土司。此后除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征剿瞻对土司班滚事竣后,将瞻对土司的各地分赏给投诚头目时新授了十几个小土司外,川边的土司再没有增加了。相反,由于互相兼并的结果,有些较小的土司被较大的土司吞并了。

土司隶归兵部,这是因为清代在民族地区用兵,往往征调土司率士兵参战。故川边的土司多隶属于阜和协副将(驻打箭炉)管辖,阜和协原有一千多兵马,但随着清王朝的衰败,后来只有三四百名兵丁,且多为虚额,已根本无法作为“震慑”土司的一支军事力量,关外土司多妄自尊大,不把其放在眼里。

清代的土司按例应缴纳所管地方的赋税,但这种赋税相对来说是非常少的,有的完全是象征性的,像拥有四十八家土百户的明正土司,每年贡赋为银一百六十多两;地方富庶的巴底土司每年仅纳银八两。至于像巴塘、里塘这样的按流官例(即不世袭,由头人中拣选)任命的土司,清政府每年支付几百两银子的“养廉银”。

所谓“康区四大土司”是指明正、里塘、巴塘和德格四家土司。有清一代,康巴地区(现四川甘孜州)的大小土司有138名,以此四家势力最大。这众多的土司既为朝廷所授,也就有官阶高下之分,然而各不统属,也不领取朝廷俸禄。土司的职责是各统其部落,战时“听从征调”,平时“附辑结蛮,谨守疆土,防止内乱,保境安民”,并要向朝廷按例朝贡纳赋。朝贡是土司臣服于中原王朝的表示,接受朝贡乃是朝廷权力的象征,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经济利益,而是沟通彼此的联系,强化中原王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

土司的贡品大多是土特产品、山珍异物、名贵药材、马牛牲畜之类。朝廷接受土司的贡赋后,也要予以回赐。回赐之物有金银饰品、绸缎布帛、茶叶粮食、生活用品乃至生产工具。从历史的视角看来,早期实施的这种朝贡与回赐,对于促进藏区经济的发展,推动生活习俗和生产方式的改进,促进文化交流,都具有一定的积极的意义。

清代川边的土司中品级最高的是三品衔的宣慰使司,它们共有四个,即:明正、德格、巴底、巴旺土司,其次为宣抚司(正四品),共两个,即巴塘、里塘二土司,再次为安抚司(从四品),计有十四员,如孔撒、麻书、章谷登土司,最低为六品之专员司,也有十多员。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土千户、土百户品级不等。有的土司因功被赏以更高的品级和官职,但都是虚衔虚职,有名无实。清代中叶以后,由于控驭土司的力量削弱和卖官鬻爵之风盛行,在边远地方也有土头自封为土司的。清朝规定土司一至三年一朝贡,但川边的土司大都未切实遵行。

土司羁縻政策对土司的要求只是“保境安民”,只要它不叛乱,清政府一般不干预其政事。川边地区由于介于川藏之间,清廷对保护南北两条进藏大道十分重视,设有许多塘站,土司的活动只要不干预大道的畅通,清政府也就不予查究。即使土司间征战连年,清廷也以“蛮触相争,不足为虑”,听之任之。因此,川边土司往往夜郎自大,在自己的辖境内穷奢极欲,残酷压榨人民,实行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在那里正像有句藏族民谣所说那样“天是土司的天,地是土司的地,人是土司的人”。

藏语把土司称为“结波”,意思是“王、统治者”。土司是割据一方的最高统治者,占有其统治区的全部土地、森林、牧场、河流、山脉和生产资料,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土司的领地就是一座封建农奴制王国,土司即封建农奴主。“土司世家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土民(农奴)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上,“主仆之分,百世不移”,没有人身自由,生杀予夺概由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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