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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尼派的教义思想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2:13:06

逊尼派是在不同的教派、学派、教法学派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个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的教派。其中尤以同什叶派的斗争最为剧烈。

什叶派为恢复失去的政权,曾以暗杀、起义、暴动等方式展开斗争,致使教派冲突日趋激化。什叶派提出的一系列政治、宗教主张,要求逊尼派人作出明确的回答,客观上促进了逊尼派教义、教理的发展。

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体系,曾对该派内部的团结、统一起过积极作用。主要包括:政治学说、基本教义、教法思想。

政治学说

主要是由阿拔斯王朝以来的历代教法学家和伊斯兰学者根据早年“正统哈里发时期”(632~661年)的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提出的一套较系统的理论学说。内容涉及伊斯兰教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民众生活方式的关系等方面。

国家首脑哈里发通过民主推举或协商产生,为绝对主权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义、虔诚、博学多才的穆斯林才有资格当选,其职责是弘扬伊斯兰教、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众的合法权益。民众有义务遵从哈里发,不得举兵反叛。

政治主张: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古来什族;(2)成年男子;(3)身心健康;(4)公正,有勇气、魄力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5)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仪式。

基本教义

称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兰经》是安拉启示的经典(信经典);信世间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后复活”、“末日审判”(信末日或信后世)。

此外尚有必须履行的信仰制度,称为“五功”(念、礼、课、斋、朝)。

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论体系和教法学说两部分。逊尼派穆斯林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据。其中《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源,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

一件行为是否合法、得体,首先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如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由专司解释律法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根据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原判例,类推出结论,经大多数教法学家的公议认可后,成为必须遵循的律例。

此外,创制(伊智提哈德)、优选(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辅助法源,也为个别教法学派所承认,以增强教法的活力。

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制改革潮流的兴起,曾出现过吸收外来法的倾向,并就伊斯兰教法的法源理论、法律实体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订,但仍以传统伊斯兰教法为基础。

教法原则

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

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古兰经》;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经》与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

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法学思想的特点

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一般情况下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

逊尼派教法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半岛无法可依的历史,大大发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所刨制的教法,从而形成了系统的伊斯兰教法。

逊尼派学者一贯重视《古兰经》和圣训在宗教上的价值,将其作为约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论根据,并对《古兰经》作了大量注释。在注释中,他们坚持以古兰注释古兰或以圣训注释古兰。

著名的逊尼派经注家泰伯里的《古兰经解总汇》是该派早期经注代表作,对经注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泰伯里以逊尼派的信仰观点指导经注,为该派经注学的先河。

除经注外,该派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圣训学学者。他们将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又一重要经典,编辑、出版了六大圣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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