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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的历史渊源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5:27:46

常平仓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

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充满了粮食,而且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起源

常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这种粮仓已有常平仓之名。

晋朝

汉以后,常平仓置废不常。晋武帝泰始四年(268),立常平仓,丰年则籴,岁俭则粜。齐武帝时,米谷布帛价贱,议立常平仓市买积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于京师市买,令诸州各出钱于所在地市买储之。据《通典》,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秘书监李彪奏请折诸州郡常调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岁俭减私十分之二(《魏书·食货志》作“加私十分之一”,为误。)粜之,遂颁诏施行。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令诸州郡置富人仓,亦用常平之法。

隋唐时期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常平监于京都,常平仓于陕州。同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成时,按贫富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闾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五年,遂依其议诏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

宋金时期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宋始置常平仓于京畿。景德三年(1006)后,除沿边州郡外,全国先后普遍设置。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至二三千贯为籴本,每岁夏秋谷贱,增市价三五文收籴,遇谷贵则减价出粜所减不得低于本钱。若三年以上未经出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粮。

宋真宗时政府规定:每年夏天由地方政府依照本地人口垫资购粮,以每户一石计,设仓储存,一旦遇到粮食价格上涨就减价卖给平民,达到平抑粮价的效果。另外设有专人管理,出陈如新,防止粮食腐烂。

元朝

元代,宪宗七年(1257)初立常平仓,不久停废。世祖至元八年(1271)复命各路立仓,由本处正官兼管,按户数收贮米粟,增时价十分之二经常收籴,不得摊派百姓。当时收贮至八十余万石,后仓粮起运尽空,不行收籴,名存实亡。

明清时期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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