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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算种族灭绝行为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06:50:11

种族灭绝(英文:genocide)是指人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对一个民族或一些民族进行灭绝性的屠杀。

基本定义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相关来源

种族灭绝一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法尔·莱姆金(RaphaelLemkin)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从奴隶社会起,种族灭绝就已在一些国家的政策中存在,以后作为殖民政策的工具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论在夺取殖民地还是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的过程中,殖民主义者都执行种族灭绝政策,消灭了大批殖民地人民,如非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明显下降,美洲和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人口大为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分子推行种族灭绝政策,杀害了600多万犹太人和大批吉普赛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仅继续用种族灭绝政策对付国内各种族和民族,而且用以反对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种族灭绝罪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和反对。

残忍事件

印第安人种族灭绝

发生在18-19世纪的美洲大陆的美国实行了一系列对印第安人的文化和种族灭绝政策,由于其导致的美洲印第安人的大灭绝,这些行为和政策被统称为印第安人大屠杀。起初在英法等西方国家未到达美洲大陆之前,美洲大陆居住8000万印第安人,美国区域居住1000万以上的印第安人。

经过英国、美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侵略者的“野牛政策”、“头皮政策”等灭绝人性的屠杀后印第安人几乎死绝!

亚美尼亚大屠杀

1915年至1917年,奥斯曼帝国对其境内亚美尼亚人进行驱逐、屠杀、抢劫、强奸,受害者达150万之众。联合国、欧洲议会、比利时、法国、希腊和俄罗斯称这宗屠杀为“违反人性的罪行”,联合国于1978年将此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南京大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东南亚等地无差别屠杀当地居民。其中在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中华民国首都南京,持续六周大规模屠杀、强奸以及纵火、抢劫,30万以上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约2万中国妇女遭到日军奸淫。[2]

犹太人大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通过种族清洗屠杀了近600万犹太人,除此之外纳粹德国也系统地对欧洲的吉普赛人、同性恋者、苏联战俘、耶和华见证人、政见不同人士进行屠杀。

乌克兰大饥荒

发生在苏联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大饥荒。据估计,大约有315万至718万乌克兰人死于这一事件。乌克兰人认为苏联在这次大饥荒的行为相当于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一些国际组织已将其定性为种族灭绝。[3]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20世纪90年代,胡图族政府军与图西族卢旺达爱国阵线爆发冲突,冲突引起卢旺达全国范围内的种族仇杀。从1994年4月6日至1994年6月中旬,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进行了有组织的大屠杀,共造成约80万至100万人死亡。

斯雷布雷尼察屠杀

1995年7月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拉特科·姆拉迪奇领导下的塞族共和国军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斯雷布雷尼察进行大屠杀,造成大约8000名当地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国际法庭也确认此事件为种族灭绝。

达尔富尔冲突

苏丹达尔富尔地区于2003年起爆发冲突据估计已有45万人死于暴力与疾病之下。美国时任国务卿鲍威尔于2004年9月9日把该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但联合国2005年认定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的行动不是种族灭绝。

相关法律

国际

在一国无法或不愿对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时,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法庭将对国际性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规约要求其缔约国能在立法方面给予支持,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合作并在必要情况下对国内刑事法进行调整[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使国际人道法能够更好的被各方遵守,避免有罪不罚的状况发生,并对犯罪者产生威慑力[5]。

比利时

比利时于1993年通过全球审判法,容许在国内起诉任何在世界上犯了种族灭绝罪的人。这项决定使得即使行凶者与比利时无直接关系、或受害者非比利时公民或住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比利时进行法律诉讼[6],此举深得众多人权组织的欢迎。

2003年,在一次因发出逮捕令而被告上国际法庭的事件发生后,比利时废除了全球审判法,但在废止前已受理的案件审讯仍在进行,包括卢旺达种族灭绝,以及前乍得总统Hissène Habr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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